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的;
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变化较大影响投资安排规模的;
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各省原则上在本专项内调整有关项目,并上报备案,同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调出项目一定时间内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已开工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