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收到投资计划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分解到已确定项目清单内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 第十四条 各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在分解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区域支持政策,切实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