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收到投资计划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分解到已确定项目清单内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安排方式。投资计划分解文件应及时上报备案,同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相关项目应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法人)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