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项目及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项目及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额度确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和储备项目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各地建设任务、资金需求评估情况、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审计和监管检查情况等,确定各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与储备项目评估情况一并反馈各省。其中,储备项目主要评估是否符合支持方向,建设内容合规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