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项目及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 第十一条 各省审核汇总后确定本省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在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中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汇总形成投资需求,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其中,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应符合本…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额度确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和储备项目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各地建设任务、资金需求评估情况、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