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项目是否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