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审核汇总后确定本省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在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中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汇总形成投资需求,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其中,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应符合本省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各省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本专项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上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本年度建设计划规模、预计完成目标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

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

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情况;

各省对储备项目的审核意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审核结论。

各省对本省请示文件内容和审核意见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