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省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两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