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