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计划、项目储备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切块规模,由各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上报备案。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各省要督促指导有关城市切实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