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第十八条 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 第二十七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三十一条 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三十二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四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 第三十五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第三十七条 拟退出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三十八条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条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 第四十三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品种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不向申请者收取。 第四十四条 蚕品种审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