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