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