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八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八条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省级品种退出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