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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第三十七条 拟退出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三十八条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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