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