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遗传性状稳定。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