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