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区域试验;

生产试验;

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