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四條 省、直轄市、縣、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 第六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内行使下列職權: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下列職權: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委員會召集。 第十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交通不便的省可以每年舉行一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和主席團,本級人民委員會,都可以提出議案。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合提名或者單獨提名。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向本級人民委員會或者本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提出的質問,經過主席團提交受質問的機關。受質問的機關必須在會議中負責答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期間,非經主席團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必須立即報請主席團批准。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期間,國家根據需要給以往返的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和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宣傳法律、法令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委員會推行工作,並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 第二十一條 省、直轄市、縣、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職務的時候,由原選舉單位或者由原選區選民補選。 第二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