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和主席團,本級人民委員會,都可以提出議案。

向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或者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