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二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一條 目录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