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一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的人选選由主席團提名,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條 目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