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交通不便的省可以每年舉行一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如果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九條 目录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