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九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 目录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