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期間,非經主席團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必須立即報請主席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