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九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期間,國家根據需要給以往返的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 第十八條 目录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