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和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宣傳法律、法令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委員會推行工作,並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民族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工聯繫選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區或者生產單位可以組織代表小組,協助本級人民委員會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