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向本級人民委員會或者本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提出的質問,經過主席團提交受質問的機關。受質問的機關必須在會議中負責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