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六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第十五條 目录 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