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合提名或者單獨提名。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长長,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採用舉手方式。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长長,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採用舉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