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六條

第六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内行使下列職權:

保證法律、法令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規劃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公共事業、優撫工作和救濟工作;

審查和批准預算和決算;

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並且選舉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下一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