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七條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下列職權:

保證法律、法令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批准農業、手工業的生產計劃,決定互助合作事業和其他經濟工作的具體計劃;

規劃公共事業;

決定文化、教育、衛生、優撫和救濟工作的實施計劃;

審查財政收支;

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可以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