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四條

第四條 省、直轄市、縣、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 選舉法 規定。各行政區域内的少數民族在本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中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