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 第二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定位 第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 第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 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当每3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条 进出口银行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构建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 第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在落实国家政策、制定经营战略、完善公司治理、制定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战略、决策重大项目等方面的作用,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勤勉专业履职。董事每年应当至少出席2/3的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相互兼任。 第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第二十条 进出口银行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代表国家对进出口银行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及银监会行政许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忠实勤勉履职,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或损害本行利益,包括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接受…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适合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构建与本行职能定位、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体系,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分支机构业务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设定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政策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后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管理范围,并将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种类、报告频率,并按规定的报告路径进行报告。风险分析应当按照风险类型、业务种类、支持领域、地区分布等…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风险补偿方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根据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的不同特点,建立与本行职能定位、战略目标、风险敞口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有效控制各项业务的市场风险,确保可持续经营。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总体发展战略相统一,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采用适当的风险计…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系统收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信息,不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能力。从事跨业、跨境业务…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满足国家金融安全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提高信…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监测分析市场流动性情况,合理安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和信贷投放计划,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建立并完善适合本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特点的流动性风险管…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主动、有效防范声誉风险,制定完善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境内外合规管理体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合规管理,审核评价本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确保合规要求覆盖所有机构、业务、条线、操作环节…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压力测试体系,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覆盖各类风险和表内外主要业务领域,并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互影响。压力测试结果应当运用于风险管理和各项…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制定应急计划,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涵盖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并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各类重大风险事件,主要包括新增大额不良贷款、发生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重要信息系统故障、重大流动性缺口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相互制约、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健全符…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强化内控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保障其履职独立性。建立内部控制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特点,按照内控先行原则,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 第四十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部门、岗位的职责及权限,明确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岗位和不相容岗位。实行重要岗位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 第四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有利于管控风险和开展政策性业务的授权体系。授权范围和大小应当统筹考虑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通过内部控制流…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独立、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及相应的报告制度和报告路径,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促进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和稳健…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根据需要外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机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送银监会。 第四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机构层级、人员分布、业务特点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部控制评价由董事会指定… 第四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加强分支机构及人员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五十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完善资本管理的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各项风险,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执行银监会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明确资本管理目标,结合政策性职能定位及业务发展特点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合理确定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资本预算…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内源性资本积累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当资本充足率不足时,应当通过优化资产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减少或免于分红、利润转增资本、… 第七章 激励约束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以服务国家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保障政策性业务为原则,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十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业务发展、风险管理需要和人员结构、薪酬水平等因素,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规划、招聘、培养、评估、激励和使用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本行职能定位、发展战略、业务特点以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合理确定绩效考核的定性、定量指标及权重。对于政策性业务,应当侧重对…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政策性银行功能的激励约束机制。薪酬水平应当综合考虑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 第五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与政策性业务、自营性业务决策机制和管理流程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完善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牵头部门、职责划分和问责流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资本充足率计量准确性、各类风险及压力测试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对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重点关注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整体资本、财务和风险情况,密切关注跨业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带来的… 第六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进出口银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开展现场检查。 第六十六条 银监会建立监管联动机制,通过监管联动会议、信息共享等形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进出口银行监事会、外部审计机构开展联动和沟通。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进出口银行相关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