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激励约束 第五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激励约束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本行职能定位、发展战略、业务特点以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合理确定绩效考核的定性、定量指标及权重。对于政策性业务,应当侧重对依法合规、履职尽责、服务国家战略成效的考核;对于自营性业务,应当侧重对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绩效考核指标至少包括落实国家政策类、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上述三类指标权重应当高于其他类型指标。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