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政策性银行功能的激励约束机制。薪酬水平应当综合考虑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应当实行薪酬延期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追索扣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