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根据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的不同特点,建立与本行职能定位、战略目标、风险敞口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完善国别风险评估和内部评级程序,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
建立健全国别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国别风险限额,严格实施限额管理。
加强国别风险的监测、研判,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国别风险,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及时足额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加强境外贷款贷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所在地政治、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情况,制定风险防范预案,采取措施加强贷款管理,积极稳妥处置国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