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风险补偿方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
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决策程序和管理信息系统,明确尽职要求,建立覆盖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以及并表口径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具有授信性质和融资功能的各类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树立绿色金融理念,借鉴赤道原则等国际良好做法,严格遵守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评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
结合职能定位和支持领域,建立涵盖国别、行业和客户的评级体系,将其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础。
执行银监会有关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授信集中度情况。
建立覆盖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表内外业务的全口径资产质量分类及拨备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并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综合运用追偿、重组、转让、核销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暂时无法处置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应当根据政策性业务管理职责认定责任,做好不良资产账务管理,确保不良资产债权法律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