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有效控制各项业务的市场风险,确保可持续经营。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