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章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资本充足率计量准确性、各类风险及压力测试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对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重点关注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整体资本、财务和风险情况,密切关注跨业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带来的… 第六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进出口银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开展现场检查。 第六十六条 银监会建立监管联动机制,通过监管联动会议、信息共享等形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进出口银行监事会、外部审计机构开展联动和沟通。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