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进出口银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收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要求进出口银行报送各类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内控评价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内审工作计划、内审工作报告、整改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以及监管需要的其他资料,派员列席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对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分析,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有效监管;

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和机制,对进出口银行执行国家政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专项或综合评估;

通过审慎监管会谈、监管通报、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进出口银行反馈监管情况,提出监管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定期对非现场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对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形成监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