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体系,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分支机构业务条线、风险条线和内部审计条线的垂直管理,设立独立于业务经营条线的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由其牵头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重要风险并报告风险变化及管理情况;
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其他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处理;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