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系统收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信息,不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能力。从事跨业、跨境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制度等方面差异,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进出口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排查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构建案件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进出口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排查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构建案件专项治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