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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市场定位

第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 第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 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当每3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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