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发布机关 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

一、 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审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称“发审会议”… (二) 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四家公司的发行申请。 (三) 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参加发审会议的委员达不到法定最低开会人数时,可临时向其他发审委委员小组商请委员,直到参加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但组成的临时发审… (四) 如果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将安排其它发审委委员小组出席会议。 (五) 对第一次发审会议没有通过的公司进行复审,应安排没有参加第一次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但应推举一至二位委员参加复审的讨论,不参加表决。对上次发审会议暂缓表决的公司进行… (六) 有关职能部门按上述规定轮流确定发审委委员小组并通知出席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 (七) 有关职能部门至少在召开发审会议前的5个工作日,将审核材料送交参会的发审委委员并请委员或其指定人员签收,外地委员可以采取委员本人认可的材料送达方式。 (八) 如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已完成的审核内容及形成的审核意见。有关职能部门… (九) 公司应出具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承诺函。对未出具承诺函的公司,发审会议将不审核其发行申请。 (十) 发审委委员如受到发行申请人的干扰或威胁,有权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公司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将公司的发行申请提交发审会议审核。 (十一) 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名单。

二、 发审会议的程序

(一) 发审委委员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如因特殊原因在会议召开前决定不出席会议,可能导致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足够时间安排其他委员出席的,应及时… (二) 在会议预定开始时间半小时后,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仍不能达到法定开会人数的,且应到而未到的发审委委员事先未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组长代为投票的,… (三) 发审委委员填写本人是否与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私下接触或接受馈赠的说明,并将说明交有关职能部门存档。 (四) 发审委委员到齐后或达到法定人数后,召集人(组长或副组长)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五) 会议议程如下: 1、 召集人宣布会议纪律与程序。 2、 有关职能部门初审人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3、 召集人请发审委委员发表审核意见。 4、 发审委委员分别发表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表述准确、清晰。 5、 初审人员回答发审委委员提出的问题。发审委委员应对初审人员的回答是否充分明确表态。 6、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记录会议内容,包括委员发表的所有审核意见、工作建议等。 7、 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每家公司陈述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分钟。 8、 召集人总结发审委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9、 发审委委员审核会议记录及审核意见记录后,在会议记录及审核意见记录上签名。 10、 有关职能部门初审人员在审核意见上签名。 11、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存在尚未明确的可能构成发行障碍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12、 发审委会议一般应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进行投票表决。小组无法取得共识的,组长可决定或应委员要求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投票之前,应对本次会议所提出的需要关注… 13、 工作人员记录会议决议,统计投票结果。 14、 召集人在全部投票结束后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不通过。但初次上会审核… 15、 如有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的公司,原审核小组发审委委员选出一至二名代表出席该公司复审的发审会,并确定该委员代表本次发审会向复审发审会陈述的内容,但不参加复审的表决。 16、 发审委委员在本次发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单上签名。 17、 发审会后,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姓名、讨论内容、表决票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 附则

(一) 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 (二) 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如果再出现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判断的重大变化,公司应重新提交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接触的承诺函参考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