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一、 一、 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审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称“发审会议”… (二) 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四家公司的发行申请。 (三) 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参加发审会议的委员达不到法定最低开会人数时,可临时向其他发审委委员小组商请委员,直到参加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但组成的临时发审… (四) 如果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将安排其它发审委委员小组出席会议。 (五) 对第一次发审会议没有通过的公司进行复审,应安排没有参加第一次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但应推举一至二位委员参加复审的讨论,不参加表决。对上次发审会议暂缓表决的公司进行… (六) 有关职能部门按上述规定轮流确定发审委委员小组并通知出席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 (七) 有关职能部门至少在召开发审会议前的5个工作日,将审核材料送交参会的发审委委员并请委员或其指定人员签收,外地委员可以采取委员本人认可的材料送达方式。 (八) 如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已完成的审核内容及形成的审核意见。有关职能部门… (九) 公司应出具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承诺函。对未出具承诺函的公司,发审会议将不审核其发行申请。 (十) 发审委委员如受到发行申请人的干扰或威胁,有权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公司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将公司的发行申请提交发审会议审核。 (十一) 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名单。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