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十)

(十) 发审委委员如受到发行申请人的干扰或威胁,有权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公司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将公司的发行申请提交发审会议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