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17、 17、 发审会后,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姓名、讨论内容、表决票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 附则 (一) 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 (二) 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如果再出现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判断的重大变化,公司应重新提交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接触的承诺函参考格式(略) 16、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