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14、 14、 召集人在全部投票结束后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不通过。但初次上会审核的,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其余均为弃权票的,可视同为暂缓表决。 13、 目录 15、